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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明星代言“翻车”怎能一“歉”了事

来源:爱乐趣网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16:12

  原标题:明星代言“翻车”怎能一“歉”了事

  颜云霞

  因虚假宣传,演员章子怡、陈数代言的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被有关部门罚款20万元。无独有偶,演员马伊琍代言品牌“茶芝兰”,又被警方披露以虚假奶茶品牌骗取加盟费。

  代言产品出现问题,舆论常常比喻为“翻车”。现实中的“翻车”,轻则擦伤流血,重则车毁人亡,但广告代言中的“翻车”,受伤的主要是消费者——有的健康受损,有的血本无归。而代言的明星,或一纸道歉,或埋头做鸵鸟,待风头一过,大多照样赚钱。近年来,保健品、厨卫用具、培训学校、网贷平台……明星代言“翻车”屡见不鲜,其背后,是明星代言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是法律层面相关惩戒机制的不完善。

  明星代言往往收取高额的代言费,是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产品担保,有责任充分了解所要代言的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潜在的社会危害。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作为公众人物,明星有着特殊而巨大的影响力、号召力,代言产品首先必须了解产品,自己并不了解就向公众推介,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出了问题,明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产品被曝出问题,代言人为错误致歉担责,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比如,美国提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和上法院出庭作证说谎一样要受罚。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代言人会成为众矢之的,不仅需要公开致歉,而且会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工作。这提醒我们,对于明星代言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还要进一步完善,补齐短板、明晰权责,该罚则罚。今年3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明文限制播放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对于代言“翻车”的明星,也可视其社会影响恶劣程度,将其纳入劣迹人员名单,以此倒逼明星爱惜自己的羽毛、守住赚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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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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