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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收警示函 3.4亿元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

来源:爱乐趣网 时间:2021年08月15日 12:13

原标题:紫鑫药业收警示函 3.4亿元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002118.SZ)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1〕13号)。警示函显示,紫鑫药业存在两项问题,分别为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紫鑫药业时任董事长郭春林、董事会秘书张万恒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警示函,紫鑫药业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11月-2019年2月,紫鑫药业发生9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并迟至2021年8月7日履行披露义务。紫鑫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相关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紫鑫药业时任董事长郭春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紫鑫药业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11月-2021年2月,针对上述对外担保,债权人均已提起诉讼,部分诉讼已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公司迟至2021年8月7日公告上述事项。紫鑫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相关规定。紫鑫药业董事会秘书张万恒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吉林证监局表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紫鑫药业、郭春林、张万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吉林证监局同时要求,紫鑫药业及有关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进行自查清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尽早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排查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紫鑫药业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13号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林、张万恒: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1月-2019年2月,你公司发生9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并迟至2021年8月7日履行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相关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郭春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11月-2021年2月,针对上述对外担保,债权人均已提起诉讼,部分诉讼已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公司迟至2021年8月7日公告上述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万恒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郭春林、张万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进行自查清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尽早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排查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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